国务院关于赞成在中国(上海)自由业务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临时调整执行有关行政律例划定的批复
国函〔2021〕115号
上海市人民当局,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业务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时调整执行有关行政律例划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照《中国(上海)自由业务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规划》,赞成自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业务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时调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当局要凭据上述调整,实时对本部门、、本市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成立相适应的治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凭据中国(上海)自由业务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鼎新盛开措施的试验情况,当令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颁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业务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临时调整执行的有关行政律例划定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