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9号
《律例规章登记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8月30日
律例规章登记审查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例、规章登记审查工作,,提高登记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律例、规章的监督,,守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划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律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制订的处所性律例,,经济特区地点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制订的经济特区律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制订的浦东新区律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制订的海南自由业务港律例,,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蕴含部门规章和处所当局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司律例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部门)凭据司法和国务院的行政律例、决定、号令,,在本部门的权限领域内遵循《规章制订法式条例》制订的规章。处所当局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凭据司法、行政律例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所性律例,,遵循《规章制订法式条例》制订的规章。
第三条 律例、规章登记审查工作该当对峙中国共产党的辅导,,对峙以人民为中心,,对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进行。
第四条 律例、规章颁布后,,该当自颁布之日起30日内,,遵循下列划定报送登记:::
(一)处所性律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登记;;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登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结合制订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登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报国务院登记;;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报国务院登记,,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当局登记;;
(五)经济特区律例由经济特区地点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登记,,浦东新区律例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登记,,海南自由业务港律例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该当依法推广规章登记职责,,加强对规章登记工作的组织辅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法制机构,,具体掌管本部门、本处所的规章登记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遵循本条例的划定掌管国务院的律例、规章登记工作,,推广登记审查监督职责,,健全登记审查工作制度,,每年向国务院汇报上一年律例、规章登记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该当通过登记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登记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登记联动、移交处置、征求定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
第八条 遵循本条例报送国务院登记的律例、规章,,径送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
报送律例登记,,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律例登记的有关划定执行。
报送规章登记,,该当提交登记汇报、规章文本和注明,,并依照划定的体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报送律例、规章登记,,该当同时报送律例、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报送律例、规章登记,,切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划定的,,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予以登记登记;;不切合第二条划定的,,不予登记登记;;切合第二条划定但不切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划定的,,暂缓办理登记登记。
暂缓办理登记登记的,,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订机关补充报送登记或者重新报送登记;;制订机关该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要求补充或者重新报送登记;;补充或者重新报送登记切合划定的,,予以登记登记。
第十条 经登记登记的律例、规章,,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按月颁布目录。
编纂出版律例、规章汇编的领域,,该当以颁布的律例、规章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登记的律例、规章进行自动审查,,并能够凭据必要进行专项审查。自动审查通常该当在审查法式启动后2个月内实现;;情况疑难复杂的,,为保障审查质量,,能够适当耽搁审查期限。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律例、规章存在涉及其他机关登记审查工作职责领域的共性问题的,,能够与其他机关登记审查工作机构发展结合调研或者结合审查,,共同钻研提出审查定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国度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公民以为处所性律例同业政律例相抵触的,,或者以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颁布的其他拥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号令同司法、行政律例相抵触的,,能够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钻研并提出处置定见,,依照划定法式处置。
第十三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务院登记的律例、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切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度重大鼎新方向;;
(二)是否超过权限;;
(三)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划定;;
(四)处所性律例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分歧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划定不一致,,是否该当扭转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划定;;
(五)规章的划定是否适当,,划定的措施是否切合立法主张和现实情况;;
(六)是否违背法定法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律例、规章时,,以为必要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处所人民当局提出定见的,,有关的机关该当在划定期限内回复;;以为必要律例、规章的制订机关注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订机关该当在划定期限内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律例、规章时,,能够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钻研、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度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专家学者以及利益有关方的定见,,并正视阐扬登记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经审查,,处所性律例同业政律例相抵触的,,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钻研处置;;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置。
第十七条 处所性律例与部门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划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置定见,,报国务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划定处置。
第十八条 经审查,,以为规章该当予以纠正的,,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能够通过与制订机关沟通、提出版面审查定见等方式,,建议制订机关实时批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置定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订机关。
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处所当局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划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获得一致定见的,,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置定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订机关。
第二十条 对《规章制订法式条例》划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不予登记,,并通知制订机关。
规章在制订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能够向制订机关提出处置定见,,由制订机关自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制订机关该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划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律例、规章的制订机关该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订的律例、规章目录报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登记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登记的,,由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订机关,,期限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赐与传递,,并责令期限更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登记审查工作机构该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法制机构规章登记审查工作的联系和领导,,通过培训、案例领导等方式,,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提高规章登记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该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和其他拥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号令的监督,,遵循本条例的有关划定,,成立有关的登记审查制度,,守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障司法、律例的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律例规章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